您当前位置:首页 > 职教动态 > 正文

关于做好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6 10:57:33   汽车修理工整理

发布时间:2026-03-05       人社厅函〔202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移交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5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方案》《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与国家职业分类的对应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方案  

   2.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                    

   3.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与国家职业分类的对应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6年2月28日

附件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方案
为稳妥有序做好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X 证书”)接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统一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按照“自愿申请、有序衔接、统一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支持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X 证书”机构)和承担“X 证书”考核站点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X 证书”持证人员报考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二、 “X 证书”机构备案工作
(一)开展政策宣讲。有关省级人社部门应主动对接辖区内注册的“X 证书”机构,积极宣讲人社部门机构备案和评价工作政策,指导“X 证书”机构按照《原由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指引》)和《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与国家职业分类的对应目录》(以下简称《对应目录》)申请备案。
(二)受理备案意向申请。2026 年 4 月 30 日(含)前,
有意愿申请成为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的“X 证书”机构,按照《对应目录》向注册地或“X 证书”原实施省份省级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备案意向申请。
(三)技术辅导和备案。省级人社部门受理备案意向申请后组织开展技术辅导,明确机构备案和评价工作要求。申请机构筹备评价资源,筹备完成后,根据《备案工作指引》向省级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备案申请。省级人社部门组织评估,评估通过的机构予以备案,备案机构类型为社评组织(代码S),有效期统一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评估不通过的“X 证书”机构不予备案。此项工作应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备案期满前,工作规范、所发证书社会认可度高的机构,可申请续期备案;违反相关规定,符合退出情形的,终
止备案。
(四)评价实施和质量督导。备案后相关机构应严格执行人社部门统一的评价工作要求,保证评价工作质量,主动接受属地人社部门的监督,所发证书享受与人社部门备案的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的支持政策。评价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有关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由机构自主测算、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属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质量督导,按时归集审核上报证书数据。
目前已经是人社部门备案的社评组织(代码 S)的“X 证书”机构,可根据《对应目录》申请增加评价职业(工种)。
三、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承担“X 证书”考核站点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可自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资质。该项工作实行常态化、属地化管理,受理渠道、备案条件、办理程序执行目前各地相关规定。
四、 “X 证书”持证人员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X 证书”持证人员可根据《对应目录》,报名参加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相应职业(工种)高一等级认定,报考条件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 年版)》附录 5 有关规定。报名资格审核由受理报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证书信息可访问教育部门公布的“X 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属地人社部门负责抽查复核。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和公布服务渠道。2026 年 3 月 6 日前,省级人社部门应明确机构备案受理和咨询服务渠道,向我部提交《“X 证书”机构备案受理和咨询服务信息表》(附表)。我部汇总后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向社会统一公布。省级人社部门在本地区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X 证书”接收工作,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接收工作安排,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进展。要联合当地教育部门积极服务,及时准确宣传解读相关政策。
(三)做好总结反馈。2027 年 1 月底前省级人社部门汇总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我部,过程中有关问题应及时反馈。
附表: “X 证书”机构备案受理和咨询服务信息表
附件 2
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社部门)办理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X 证书”机构)备案工作。
二、受理机构
省级人社部门
三、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此前属于教育部门备案的“X 证书”机构,且不在人社部门已终止备案机构名单中。
(二)申请机构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申请机构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良好,申请机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在备案地设有常驻工作机构,具备完善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等制度;配备与评价职业(工种)和评价规模相适应的试题资源、场地、设施设备及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务管理人员。
四、申请材料
(一)关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常驻工作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信息;
(三)管理制度汇编;
(四)拟备案职业(工种)试题资源,场地、设施设备清单,考评人员、督导人员、考务管理人员名单。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X 证书”机构向注册地或“X 证书”原实施省份省级人社部门申请备案。
(二)受理。省级人社部门接收申报材料,需要申报机构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三)评估。省级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备案意见。
(四)公示。省级人社部门拟同意备案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复核。公示有异议的,省级人社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置。
(六)备案。省级人社部门向申报机构出具同意备案文件。
(七)公布。省级人社部门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报送机构备案信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比对通过后,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机构备案信息。省级人社部门在本地区向社会公布机构备案信息。
 
 
 
实时交流

微信扫描

办公室电话:0792-7772083

联系手机:13979298938

联系QQ:1936673184